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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校设字[2016]3号)

发布时间:2019-04-19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学校现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82号)和《河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资产使用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学校对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使用管理主要包括校内调剂、校内借用、维修保养等使用管理。

第一章  校内调剂

第六条  校内调剂,是指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七条  可进行校内调剂的资产范围:因教学、科研任务的变化,较长时间内不再使用的资产;或者因升级换代替换下来的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的资产;或者因性能下降,不能在原定用途上继续使用但可以在其他方面继续使用的资产。

第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所保管和使用的资产进行盘点,将不再使用的闲置资产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调剂,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同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直接将可调拨资产纳入到学校仓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对可进行校内调剂的资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根据有关部门的实际需要直接进行调拨,凡能够在校内调剂使用,或能够通过校内调剂方式满足资产需求的,原则上不得新购。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及时在校园网发布可进行调剂的资产信息,供需求单位挑选使用。资产的校内调剂按先部门内部、再校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内部难以调剂使用的闲置资产,应无偿调剂给校内其他部门使用。调剂程序:需求部门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申请调出的部门负责清点移交并填写资产调拨单,需求单位负责搬运接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调,并保存由双方签字的资产调拨单原件,按正常的资产调拨进行资产管理。在实物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做好清点及验收工作,包括对设备配件、附件、技术资料、保修卡等有关物品的验收。对建立设备档案的,要进行档案移交。

第二章  校内借用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校内跨单位借用资产,由借用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交借用申请,经使用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资产的借用手续。

第十四条  借用资产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保证借用资产完好无损,如因使用不当等原因发生损坏或丢失,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按照《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借用期满应及时归还。归还时,借用双方应对借用资产状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章 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在账的在用仪器设备设施类资产,如发生故障,首先确认是否在保修期内。保修期内联系供应商维修,保修期外按《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设施类资产使用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资产,并按相关技术要求,定期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设施类资产进行检验、校准和常规保养,排查潜在故障,提高资产的完好率。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设施类资产使用人要不断钻研业务,具有一定的维修能力,对一般性故障能够进行检修,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每学期末对实验教学设备组织统一检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