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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出借管理细则》(企发〔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12-12  浏览次数:0


河北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出租出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资后函〔2020〕103号)文件精神和《河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暂行管理办法》(校资产〔2020〕5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仅适用于河北师范大学授权河北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资产公司对河北师范大学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务负有如下职责:

1.制定资产公司出租出借管理细则。

2.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协助学校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办理出租出借前的审批手续。

3.评估出租出借费用标准并报请学校研究确定。

4.与租赁租借方签订租借合同。

5.出租出借费用的收取及完税后的上缴。

6.对出租出借事务进行风险控制。

7.按权限管理出租出借事务其他事项。

第四条资产公司科技园管理中心为农村教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科技楼)(科技楼合作方管理经营的房屋除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业务管理部门;资产公司校园网点管理中心为校内外(科技楼除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1.组织出租出借资产的前置审批材料,整理齐备后送公司综合办公室,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2.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出租出借的公开招标、招租事务。

3.参照河北省财政厅制定的制式合同样式,在法律、规章框架内,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出租出借合同。

4.办理合同文本会签手续并与承租方签订租借合同。

5.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后,按规定将合同过程材料(纸质版和扫描版)整理完整、存留,交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存档和财务部备案。

6.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台账》(附件1),汇总、统计、分析各类出租出借信息,并及时上报分管领导。

7.监督出租出借合同的执行,督促租赁租借方及时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8.加强对出租房屋、场地和承租方的监管,协助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安全责任协议,规范并督促承租方履行责任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合同签订

第五条 校内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单次出租出借项目年租金总额预计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校园网点管理中心履行公开招租程序;单次出租出借项目年租金总额预计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公司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招标代理公司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河北省)”中遴选,并经资产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确定(具体出租出借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六条 科技楼和校外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出租出借价格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承租意向人在规定时间交齐材料后,资产公司招租领导小组核对承租意向人资质,并根据学校和公司有关要求、承租意向人诚信情况、出租出借房屋基础条件及周边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承租人。

第七条资产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租借合同须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分管领导、执行董事或总经理顺序会签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八条 保证金和首次租金缴纳由财务签单后,直接管理部门方可将租赁合同交付承租人,保证金必须缴纳且额度不少于三个月房租。

第九条出租出借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合同及收入管理

第十条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签订的出租出借正式合同文本,按时送学校档案馆保存,电子版报学校国资办,并按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财务部负责按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保证金、物业服务费,及时将完税后的租金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校园内租借单位应缴纳的水电冷暖费须及时向学校缴纳,校园以外租借单位水电冷暖费按供给关系缴纳。

第五章 合同的终止与退出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应该以合同确定的终止时间为准。如果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要按合同约定的责任由提出方承担;退租合同须经过资产公司班子会研究决定;退租房屋的租金交付以退租合同的签署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该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做出房屋续租或重新招租决定,并通知承租方。除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外,校内商户一般情况下只能续租1次。

第十五条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如果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退出租赁项目,在得到资产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最近到期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准支付延期租赁费用;否则以最近到期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准的三倍租赁费用支付延期租赁费。

第十六条 涉及房屋面积的,以资产公司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测量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租金缴纳每次不少于一季度,租金数额较低的可采用年缴方式。财务部每月18日出具欠缴租金、物业费的用户清单,由业务管理部门签收后,一式两份分别交财务部与业务管理部门。

业务管理部门对欠费租户进行催缴,到期应缴未缴的,每周向租户发一次催缴函,逾期一个月应缴未缴的,发律师函;逾期两个月应缴未缴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果断措施止损;逾期三个月应缴未缴的,由公司向乙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并收回签收单,限期一个月内搬离,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

第十八条 因故需要中止合同的,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确认房屋完好,各项费用结清。出租出借业务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如房屋需要交回国资办的,办完交接手续后,出租出借业务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交接单分别报国资办和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存档。

第十九条对确因工作业务等原因需要发生转租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承租方要向资产公司报备转租协议,资产公司出租出借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转租项目台账》(附件3),并进行全程监管,确保租赁使用合法、合规、安全。

第二十条资产公司出租出借业务管理部门对租借的房屋、场地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做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出租出借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租借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1年12月9日起执行,原《河北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出借管理细则(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台账

2.出租出借工作流程

3.国有资产转租项目台账


2021年12月8日印